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優惠延期三年
發布時間:2014-01-17
【導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期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2007年8月發布的《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期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兩部委在2011年又發布了《關于延長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將政策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而此次發布通知又將該優惠政策延長了三年。
本次發布的通知,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和孵化企業的主體資格上有了新的變化。
科技園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需單獨核算;科技園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由90%以上(含90%)放寬至“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大學科技園內的孵化企業,沒有了“注冊資金不超過500萬元”的限制,企業在科技園的孵化時間不超過42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遷入的企業,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
凡納稅人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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